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王張月嬌(即王書圃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440 │ ├──┼────────────┼───────┼──┼──┤ │0002│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9293-5 │1 │400 │ ├──┼────────────┼───────┼──┼──┤ │0003│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4-NX-13842-4 │1 │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