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15號聲 請 人 洪秀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3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924-7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