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43號聲 請 人 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鳳儀 訴訟代理人 沈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公告期間│ ├──┼─────────┼─────────┼────────┼─────────┼────────┼────┤ │001 │浩漢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103年9月30日 │8,333元 │SMA0665839 │3個月 │ │ │ │民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