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7號聲 請 人 詹彩霓 代 理 人 詹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5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9-NY-0000582-2 │1 │3447│ ├──┼───────────┼────────┼──┼──┤ │0002│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452 │1 │980 │ ├──┼───────────┼────────┼──┼──┤ │0003│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622 │1 │2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