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安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銘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關於「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附記事項欄中關於「本判決不得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