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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89號

抗告人
興潤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宏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除字第389號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3月9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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