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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請人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師
代理人
張耀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亞歆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103年8月31日 │982,000元 │AC0993254 ││ │ │興分行 │ │ │ │├──┼───────┼─────────┼───────┼─────────┼─────┤│002 │新亞歆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103年8月31日 │8,475元 │AC0993267 ││ │ │興分行 │ │ │ │├──┼───────┼─────────┼───────┼─────────┼─────┤│003 │新亞歆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103年10月31日 │78,000元 │AC0993280 ││ │ │興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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