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聲 請 人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師 代 理 人 張耀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新亞歆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103年8月31日 │982,000元 │AC0993254 │ │ │ │興分行 │ │ │ │ ├──┼───────┼─────────┼───────┼─────────┼─────┤ │002 │新亞歆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103年8月31日 │8,475元 │AC0993267 │ │ │ │興分行 │ │ │ │ ├──┼───────┼─────────┼───────┼─────────┼─────┤ │003 │新亞歆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103年10月31日 │78,000元 │AC0993280 │ │ │ │興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