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6號聲 請 人 高德美(即謝雨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翁挺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4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 │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186527 5 │500 │ │ ├──┼───────────────┼─────────────┼────┼───┤ │0002│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24767 │1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