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吉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秀如
- 代理人
- 陳詮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7 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聯邦商業銀│103年8月21日│40,320元 │UI1018470 ││ │有限公司 章民強 │行仁愛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