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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請人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豐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103年11月11日 │200,000元 │BQ9099564 ││ │限公司 張英豐 │業部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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