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聲 請 人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豐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103年11月11日 │200,000元 │BQ9099564 │ │ │限公司 張英豐 │業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