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號聲 請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 理 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湯郁琪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4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1日 │100,000元 │AF0000000 │ │ │司 譚明珠 │新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