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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8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請人
川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202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7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1 │恆中工程有限公司│新店地區農會│103年10月31日 │166萬4,250元 │GA0068480 │ ││ │孫緒峰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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