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6號聲 請 人 匯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沂津 代 理 人 鄭雅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庭君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6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昇燦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敦│103年10月31日 │36,439元 │KD4273922 │ │司 吳子銜 │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