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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6號

聲請人
匯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沂津
代理人
鄭雅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6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昇燦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敦│103年10月31日 │36,439元 │KD4273922 ││司 吳子銜 │化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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