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三福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信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兆豐國際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10月29日│ 30,000元 │ AZ2706373││行中山分行 陳│行中山路分行 │ │ │ ││宏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