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崑鉞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鳳儀
- 代理人
- 沈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5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公告期間│├──┼─────────┼─────────┼────────┼─────────┼────────┼────┤│001 │耀福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103年10月31日 │59,386元 │SMA0661188 │4個月 ││ │ │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