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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請人
晉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同年2月7 日、同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75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290,000元 │103年9月9日 │HD5926813 ││ │司 錢小龍 │分行 │ │ │ │├──┼─────────┼────────┼───────┼──────┼─────┤│002 │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80,000元 │103年10月9日│HD5926816 ││ │司 錢小龍 │分行 │ │ │ │├──┼─────────┼────────┼───────┼──────┼─────┤│003 │宏賢建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100,000元 │103年11月7日│HD5926817 ││ │司 錢小龍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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