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0號聲 請 人 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瑀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慧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0號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鼎昌實業有限│板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 78,450元 │HE0753317 │ │公司 曾瑀翔│萬大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