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瑀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下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0號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鼎昌實業有限│板信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 78,450元 │HE0753317 ││公司 曾瑀翔│萬大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