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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請人
美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813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0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001 │太冠國際事業開發有│彰化商業銀行│103年8月28日│62,327元 │KN5984951 ││ │限公司 │吉成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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