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余冠萱(即曹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103 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0002│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0003│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