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茂煜運搬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茂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23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萬洲化學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民│103年5月29日│11,840元 │0000000 ││ │限公司 李志賢│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