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24號
- 聲請人
- 倈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江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1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24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倈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2月8日│144,683元 │GN0792378 ││ │司 李國安 │中山北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