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74號聲 請 人 林佳璋即明揚洗衣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云馨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7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紅石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103年2月5日 │67,969元 │MC1010037 │ │ │洪嘉平 │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