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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8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85號

聲請人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元逸
代理人
吳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242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4 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8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10月10日 │38,231元 │AA0037646 ││ │邱元逸 │南京東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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