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裕東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 鑫
- 訴訟代理人
- 傅稚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裕東鋼鐵實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103年9月5日 │551元 │WT0000000 │ ││ │限公司 吳鑫 │貿分行 │ │ │ │ │├──┼─────────┼─────────┼───────────┼─────────┼────────┼──┤│002 │裕東鋼鐵實業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103年9月5日 │561,209元 │WT0000000 │ ││ │限公司 吳鑫 │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