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 聲請人
- 安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倫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24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紙業股│華南商業銀│103年9月24日│47,812元 │CD8416293 ││ │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