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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2號

聲請人
李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票 券 種 類 │票 券 編 號│├──┼─────────┼─────────────┼───────┤│001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AZIE平/假日爐烤肋眼牛排/帶│ITAZ0000000003││ │限公司 │骨牛小排套餐優惠券 │ │├──┼─────────┼─────────────┼───────┤│002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AZIE平/假日爐烤肋眼牛排/帶│ITAZ0000000004││ │限公司 │骨牛小排套餐優惠券 │ │├──┼─────────┼─────────────┼───────┤│003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泰市場平日美饌饗味券 │ITSZ0000000000││ │限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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