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2號
- 聲請人
- 李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32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票 券 種 類 │票 券 編 號│├──┼─────────┼─────────────┼───────┤│001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AZIE平/假日爐烤肋眼牛排/帶│ITAZ0000000003││ │限公司 │骨牛小排套餐優惠券 │ │├──┼─────────┼─────────────┼───────┤│002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AZIE平/假日爐烤肋眼牛排/帶│ITAZ0000000004││ │限公司 │骨牛小排套餐優惠券 │ │├──┼─────────┼─────────────┼───────┤│003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泰市場平日美饌饗味券 │ITSZ0000000000││ │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