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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59號

聲請人
愛新鮮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清
代理人
謝仲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愛新鮮蔬果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3年12月22日 │2,000,000元 │CD3623564 │ ││ │公司葉茂清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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