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0號聲 請 人 立鼎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 代 理 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60號│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立鼎機械工程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10月31日 │180,000元 │SG0118872 │ │有限公司 李品嘉│興隆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