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20號聲 請 人 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士偉 訴訟代理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徐明鈺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麥雪爾開發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103年11月30日 │129,698元 │GA7824514 │ │ │ 李春同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