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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2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20號

聲請人
翔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士偉
訴訟代理人
孫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2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麥雪爾開發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103年11月30日 │129,698元 │GA7824514 ││ │ 李春同 │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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