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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3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38號

聲請人
全台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治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3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中道醫學生技│第一商業銀行│103年12月20日 │60,400元 │FA6662569 ││ │有限公司 │公館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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