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48號聲 請 人 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榕 代 理 人 徐綺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48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佳洛系統工程有│上海商業儲蓄│103年12月31日 │118,755元 │WT0853512 │ │ │限公司 李展企│銀行世貿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