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48號
- 聲請人
- 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炳榕
- 代理人
- 徐綺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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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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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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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洛系統工程有│上海商業儲蓄│103年12月31日 │118,755元 │WT0853512 │
│ │限公司 李展企│銀行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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