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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賴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8號

聲請人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利
代理人
孫幼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10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25,480元 │103年11月27日 │ZB7779140 │3個月 ││ │限公司 汪林祥 │銀行台北分行│ │ │ │ │├──┼────────┼──────┼───────┼───────┼─────┼──────┤│002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25,480元 │103年12月27日 │ZB7779141 │3個月 ││ │限公司 汪林祥 │銀行台北分行│ │ │ │ │├──┼────────┼──────┼───────┼───────┼─────┼──────┤│003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25,480元 │104年1月27日 │ZB7779142 │4個月 ││ │限公司 汪林祥 │銀行台北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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