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8號
- 聲請人
- 維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勝利
- 代理人
- 孫幼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21日、104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25,480元 │103年11月27日 │ZB7779140 │3個月 ││ │限公司 汪林祥 │銀行台北分行│ │ │ │ │├──┼────────┼──────┼───────┼───────┼─────┼──────┤│002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25,480元 │103年12月27日 │ZB7779141 │3個月 ││ │限公司 汪林祥 │銀行台北分行│ │ │ │ │├──┼────────┼──────┼───────┼───────┼─────┼──────┤│003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臺灣中小企業│125,480元 │104年1月27日 │ZB7779142 │4個月 ││ │限公司 汪林祥 │銀行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