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2號
- 聲請人
- 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煜為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陳志明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4年1月31日 │54,000元 │WH0697279 ││ │ │社文山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