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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1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2號

聲請人
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為
訴訟代理人
陳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陳志明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4年1月31日 │54,000元 │WH0697279 ││ │ │社文山分社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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