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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2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26號

聲請人
台灣美國運通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法麗
代理人
彭維廷

      余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5 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民國104 年6 月6 日為假日順延,於104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1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臺灣銀行中崙分行│104年1月29日 │282,689元 │AJ6083443 ││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台灣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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