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47號聲 請 人 崴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均 訴訟代理人 唐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鍾雯芳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47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臺灣精密紡織│合作金庫商業│104年2月28日│557,006元 │BY0152651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信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