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79號
- 聲請人
-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素欽
- 代理人
- 余佩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97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新臺幣) │ │├──┼────────┼────────┼──────┼──────┼─────┤│001 │東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3月11日│11萬2,342元 │DA7707357 ││ │林寶霞 │松興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