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7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79號

聲請人
康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素欽
代理人
余佩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97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 (新臺幣) │ │├──┼────────┼────────┼──────┼──────┼─────┤│001 │東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年3月11日│11萬2,342元 │DA7707357 ││ │林寶霞 │松興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