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蔡琇媛律師(即林瓊英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林瑞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郭人瑋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148985-9 │1 │1000 │ ├──┼───────────────┼────────────┼───┼────┤ │0002│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156940-8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