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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更㈠字第2號

聲請人
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鄭深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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