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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