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徐淑芬
- 原告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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