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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徐淑芬

  • 原告
    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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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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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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