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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選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閰辰昌即閰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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