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華山文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杏如
- 代理人
- 盧柏岑律師
謝易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文化部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聲字第2號
謝易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文化部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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