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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6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志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請人
王國瀚
相對人
鍗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柒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5月23日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執事項(未結清工資及資遣費等)以新臺幣(下同)4萬2,087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105年6月15日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 105年6月1日北市勞動字第 10533835900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105年5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匯款紀錄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4至第6頁),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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