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3號
- 聲請人
- 黃菁雲
- 相對人
- 好酵果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張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工資58,382元,資方給付方式:自民國105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9 月12日止,分12期,按月於每月12日給付5,000 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惟第12期金額為3,382 元),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如有遲延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約定「⑴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工資58,382元,資方給付方式:自民國105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9 月12日止,分12期,按月於每月12日給付5,000 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惟第12期金額為3,382 元),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⑵如有遲延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