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黃明惠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貞
- 被告
- 潤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敬
- 訴訟代理人
- 周憲文律師
蔡文萱律師
李陳明
馬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已函覆檢查資料,請兩造儘速閱卷,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陳報就徐維忠於100年間所申請病假部分,被告有無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給予半薪。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