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宏謀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昱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銀枝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105年度勞訴字第14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4年9月3日資遣伊,本院則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人並應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800元,及按月提繳3,828元至被上訴人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而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54年2月6日生,於上訴人104年9月3日非法資遣時年方50歲餘,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4年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經判命給付之10年薪資及勞工退休金計算,而核定為7,875,360元【計算式:(61,800+3,828)x12x10=7,875,360】,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