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紀美鈴
- 被上訴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誤向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以外之其他機關提出上訴狀,雖其提出之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亦無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仍須於上訴期間內到達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其上訴始應認為未逾期間,最高法院21年上第1045號、18年上第20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2日送達上訴人(見卷一第132頁之送達證書),扣除在途期間4日,上訴之不變期間應於106年6月26日屆滿;上訴人雖於106年6月21日提出上訴狀,然誤向最高法院為之,經最高法院轉送,迄106年6月29日始到達本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