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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原告
晶致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告
陳宗群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元」及第三項「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元」、「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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