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晶致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祥偉
- 訴訟代理人
- 楊宗翰律師
- 被告
- 陳宗群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元」及第三項「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元」、「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