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蘇虹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勞訴字第20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勞訴字第209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