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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8號

原告
陳宏典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告
美商網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列印資料1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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