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劉士綺
- 被上訴人
- 杰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詳見本院105年11月7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96,120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6,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