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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山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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